6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举行“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同时,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索4034条,立案3300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相关资料图)
在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方面,省检察机关严密组织非法捕捞专项整治,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确保长江禁捕工作取得扎实成效。2020年8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9件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49人;批准逮捕53件99人,起诉1001件1613人。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期间,共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生产类固体废物15.65万吨。
【典型案例】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4人获刑
2021年9月,南京某合金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储存在废弃车间的除尘灰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委托南京某环保公司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置,南京某环保公司又将危废转托给盐城某环保公司。
2021年10月底,盐城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提供危废倾倒地点,并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具体经办,沈某某联系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提供倾倒地点,并收取费用。上述公司及个人均无危废处置资质。
同年11月,南京某环保公司从合金公司运走三车除尘灰,包含有老厂生产产生的除尘灰和使用旋风除尘方式收集的除尘灰,后者含氟化物,属于危险废物。两种除尘灰进行了混放混装,总重95.66吨。全部倾倒于全椒县境内一处拆迁地块,与现场原有建筑垃圾等固废部分混同,总重量千余吨。
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已严重污染环境。去年9月底,全椒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尚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今年1月1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涉案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某、沈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非法开采破坏林地,被罚“认购碳汇”
巢湖A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巢湖市一家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肥东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经鉴定,A矿山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9亩,致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2年4月26日,A矿山公司及其相关主管人员均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毁林地未得到有效修复。2022年6月,肥东县林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案涉林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和评审,修复费用为567542.42元,方案编制费用37000元。
2022年9月16日肥东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2月16日,合肥市检察院向A矿山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合规整改,打造绿色矿山。2023年2月底,该公司完成整改。
今年4月4日,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林业局的支持下,A矿山公司与安徽省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签订碳汇认购协议,购买1112吨林业碳汇。4月6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9日,经庭前调解程序,检察机关与A矿山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法院遂出具民事调解书:A矿山公司于5月31日前按修复方案将被损林地予以修复,并经肥东林业中心验收,如不履行修复责任则承担修复费用567542.42元;支付生态环境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08850元、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等事务性费用679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5月26日,合肥市检察院、肥东林业中心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公司生态修复情况现场验收。经现场查看及听取第三方验收单位意见,认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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