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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陈驾驶车辆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不娴熟,无法停进停车位,请保安郑师傅帮忙停车。不料郑师傅驾车入库时,不慎与车库墙壁发生剐蹭,小陈的车辆产生轻度损害。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小陈认为,保安郑师傅操作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墙壁发生剐蹭。因此,郑师傅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师傅替代小陈停车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郑师傅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官介绍,“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在上述案件中,小区保安帮助停车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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