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资料图)
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残疾人
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提出完善政策衔接规定
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监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等方面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残疾人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全程网办”、“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线上申请方式的宣传,提升线上申请有效率。各地要参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模板,制作与本地政策相符的政策告知承诺书。重视并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主动服务功能,通过数据比对,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初筛,初筛符合条件的发送提醒短信或政策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电话、入户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残疾人或监护人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二、完善政策衔接规定
各地要严格落实云政发〔2016〕5号和云民发〔2022〕227号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省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内集中供养的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应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三、落实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县级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停发处理。省级于每年6月、12月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比对结果推送各地进一步核查。各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每年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的时间原则上与省级间隔1个月以上,相关台账留存备查。
四、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监管
各地要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数据以及线上各系统平台之间的数据保持一致。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将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月度统计表上传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要求执行,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同步为补贴对象免费推送短信,短信内容包括补贴项目、发放金额、发放日期、主管部门、发放周期等信息。按照《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特殊补贴对象补贴发放有关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云财农〔2022〕249号)要求,残疾孤儿、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等不能辨别自身行为的服务对象,若已经办理社会保障卡并开通金融功能的,应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中;若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依法依规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法定监护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监护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补贴领取对象。监护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要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残疾孤儿的照料和护理,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福利机构行政事业费支出或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
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通过“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以及“一件事一次办”等线上方式收到的申请材料应规范留存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线下方式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将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档案材料均需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单独备份。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应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缺失、遗失的要及时补全。
六、加强精准管理的保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事项纳入各地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事项内容,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与“一件事一次办”、“一网通办”、“一卡通”等平台深度融合和高效整合,提升精准管理保障能力。
七、合理设定容错纠错的情形
各地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要在妥善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总体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制定本地容错纠错清单,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影响因素,合理设定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并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政策和形势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容错纠错情形,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前发布的云南省民政厅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云民福〔2019〕21号)同时废止。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
信息员:赵江
原标题:《事关这两项补贴管理!云南三部门发布实施意见》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32 华西制鞋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35 联系邮箱: 920 891 263@qq.com